文章转载自:数据法学
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该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分6章45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该规章的一大亮点在于专章规定“数字赋能”,“聚焦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体系,推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协同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数据分析研判和数据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浙江发布,2023年1月31日)
1.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2022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该条例专章对“公共数据平台”进行了规定,明确“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体系为主体,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即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数字化建设同样依托于公共数据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
2.实现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的有序流动。浙江省司法厅既是条例的牵头起草单位,也是牵头推动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的部门。统一平台和数据库将综合集成审查事项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并实现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作了初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促进公共数据有序流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的要求体现了对条例的进一步落实。
3.发挥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的赋能作用。除了对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相对原则性的数据利用规定外,《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还对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在政府部门的具体利用规则作出了明确,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研判,发挥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在决策、管理、监督、行政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的安全管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对“公共数据安全”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分级、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针对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的安全管理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